「律師,簽名就好嗎?不用蓋印章嗎?」、「律師,對方只蓋印章,真的沒問題嗎?」、「律師,對方說手受傷不能寫字,可以捺指印代替嗎?」、「對方說簽名不夠,還要加蓋印章,這合理嗎?」這些都是民眾簽法律文件時會遇到的問題,當下總有點沒信心,擔心弄不好會影響法律文件的效力。究竟使用簽名、蓋章、捺指印有什麼差別?對往後訴訟有何影響?有進一步討論及說明之必要。
▍簽名
民法第3條第1項:「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這是關於簽名的主要規定。除強調要「必須親自簽名」外,對文字敏感的人,可能還會發現這條的適用前提是「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譬如:票據行為)。
因此,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文字,理論上有沒有簽名,就算只有口頭承諾,對法律效果而言是沒什麼差別的。只是將來發生法律爭議時,在沒有簽名的情況下,如何證明法律行為存在,就會比較困難(譬如:尋求證人作證等)。 小提醒:也不是有親自簽名就萬事ok,畢竟是不是簽真名?是不是使用慣用手簽名?事後會不會改名?事後會不會否認親自簽名?甚至,筆跡鑑定也可能遇到無法取得對照資料、簽名之人往生、太久遠的簽名無法鑑定等問題,仍存在不少法律風險。
▍蓋印章
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這條是關於前項簽名規定的延續。由法條規範結構,可以看出是以簽名為主,印章只是簽名的替代方式。因此,如果有人要求除簽名外,還要加蓋印章,基本上是多餘的。
但當遇到一份或數份,每份數十頁甚至數百頁的文件要簽名時,你絕對希望手邊有一顆好的印章,不然只能簽名簽到手斷掉。這也是為何機關、銀行等會要求辦事的民眾攜帶印章的主要原因。不是說親自簽名不行,而是為了省時省力。 小提醒:印章最大問題就是容易遺失、遭竊或遭他人偽造,因此比簽名還容易否認印章之真正。畢竟,只要取得相關印文樣式,任何人都可以去刻一個真假難辨的印章。這也是為何有的機關在辦理重大業務時,要求民眾提供印鑑證明,以避免後續爭議。
▍捺指印
民法第3條第3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這條也是第1項簽名規定的延續。
重點在於,要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捺指印才能與簽名發生同等效力。換言之,如果對方只捺指印,就要小心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文字,倒是還好。但如果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文字時,只有捺指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小提醒:一般來講,比較少人否認指印之真正,因為只要透過指紋鑑定就可以簡單辨識真假。但如果遇到當事人往生,還是有可能產生爭議。
▍律師見證、公證人公(認)證
從上述可知,不論是簽名、蓋印章、捺指印都有其侷限,或許可以考慮找律師見證,或找公證人公(認)證,更可以確保文件的效力,避免往後爭議。至於,律師見證、與公證人公(認)證有何差別,後續撰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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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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