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安博盒子看奧運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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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已經正式閉幕了,期間中,藝人陳建州(黑人)被質疑使用「安博盒子」收看沒有合法授權的奧運轉播,引起激烈的討論,包括「觀看盜版」、「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等,但他的行為在法律上真的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嗎?還是只是鑽法律漏洞?其實是個有趣的問題,值得進一步分析。

▍運動比賽的轉播是否享有著作權?

其實光這點就爭議很大。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著作」首要條件必須是「創作」,並且該創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那運動比賽的轉播呢?運動比賽屬於「客觀的事件」,將「客觀事件」如實地轉播給觀眾,沒有創作性投入,很難稱得上是「著作」。但賽事轉播如果是有經過後製、講評等創作性投入,而非單純就賽事內容錄製、轉播,就可以是視聽著作,而受到保護。

▍使用安博盒子「收看」未經合法授權的影片,究竟是不是侵權行為?

先簡單說明一下,著作權法依照不同的著作種類(例如:語文、音樂等),保障著作權人專有各項權利,包括「重製」、「散布」、「編輯」、「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未經同意使用這些權利,又不符合著作權法「可合理使用之例外」時,就是侵權,可能會衍伸民事、刑事責任。

我們仔細看一下這些權利,會發現並不包括「使用著作重製物」這個行為在內。因此,如果只是單純用肉眼看非法轉播,不會侵害到著作權。

▍但問題在於,黑人是用「安博盒子」收看,而不是單純用肉眼看。

理解上,「安博盒子」應該是從網路上將影片檔案儲存到暫存記憶體內,再透過其晶片將影片檔案解碼、撥放到電視螢幕上的機器。其中,影片被「重製」到「安博盒子」的暫存記憶體裡面了。就這點而言,似乎就可以認定這是「重製權」的侵害了。

▍暫時性重製,不構成重製權侵害

但回想一下,我們每天用電腦、手機等裝置上網瀏覽文章、觀看影片,也是將他人的著作重製到裝置的暫存記憶體裡面,而網路上非法重製的文章、影片這麼多,根本無從查驗。如果這麼容易就構成侵權,將來誰敢上網瀏覽文章及觀看影片?

著作權法考量這點,特別將這種「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排除在重製權保護範圍之外。(著作權法第22條第3、4項,註1)

因此,如果使用安博盒子來收看奧運轉播,沒有另外下載儲存起來,或者以公開傳輸方式傳輸給他人,充其量只構成「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而不涉及重製權的侵害。

▍如果不罰收看者,那怎麼制止非法影片問題?

著作權法雖然不處罰「機上盒」的購買者、收看者,但著作權法仍會打擊源頭及散布意圖,依照著作權法第87條第7款及第8款,以下情況仍然構成著作權侵害:

(1) 將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影片上傳到雲端空間,而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提供公眾使用匯集非法著作網路位址之APP或電腦程式(例如:追劇神器)。

(3)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民眾下載上述非法APP或電腦程式。

(4)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連結上述非法APP或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

(註1):著作權法第22條第3、4項:「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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