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應該是許多企業紛紛發放年終獎金的時節,但去年受到疫情影響,很多企業取消尾牙、甚至縮減年終。
關於年終獎金的規範,以及企業主是否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這次我們來談談關於年終獎金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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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規的「年終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台北市勞動局曾經解釋,是否發放年終,並沒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是否有將年終獎金認列為福利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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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
依照勞工與雇主間的約定,分為恩惠性給與、經常性給與兩種:
・恩惠性給與
如果員工的勞動契約、規則中,沒有規範年終獎金及其他獎金屬於福利,就不易被認定為是「工資」,雇主是否要發放獎金,要看公司是否有盈餘。即使有盈餘,發放金額比例由雇主決定,即使沒有發放,也無法強迫、無相關罰則。
・經常性給與
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定義,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薪資,容易被認定為「工資」,例如薪資結構中含有「保障年終」,則列為經常性給予,若無發放,可能觸犯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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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的稅費問題
年終領了高額獎金,先別急著高興,還要注意扣繳、所得稅、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問題。
依我國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公司所發的年終獎金、其他獎金、津貼、補助款屬於「非每月給付薪資及兼職所得」,只要單次領的年終獎金總額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起扣點(以2022年為例,單次給付總額達到86,001元以上),則適用扣繳率5%,不用再併入全月薪資扣繳。此筆公司代扣5%金額將作為員工申報綜所稅扣抵項目。
至於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以「全年累計獎金-(投保金額)×4倍」、「單次獎金」兩者擇低,做為補充保費計算基準,適用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且此保費無法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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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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