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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要花多少錢?

「找律師要花多少錢?」之前提過律師最常被問的問題就是「時間、費用、勝敗機率」,這次我們就來談談律師費用這個有點敏感的議題。

▍律師計費標準有哪些?

根據過去的歷史緣由(註1),可以從中間分類出三種常見的計費標準:

(1)分收酬金:將律師工作細分成不同項目來收費(如果有跨區工作之需要,會加收費用,

・舉例|討論案情、到法院抄印文件、接見監禁人羈押人、撰擬函件、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次出庭、每次書狀、調查證據等。

・適合|剛委任律師,雙方尚未建立信任感,或者標的金額,想控制預算的案件。

・好處|當事人不用一次支付大額費用,可就不同的工作項目,決定是否要委託律師處理。

(2)總收酬金:不分別收費,以審級(或案件)為單位報價。

・舉例|民事案件之一審收多少錢、二審收多少錢。

・適合|對律師有一定信賴基礎,且單位時間起訖時點容易判斷的案件(如:訴訟案件以起訴為起點、法院宣判為終點。)

・好處|律師及當事人在計費單位期間內,不用再討論費用事宜,省去後續繁雜的報價、議價、請款等行政流程。

(3)按時計費:按律師實際工作時數,依約定費率計費。

・適合|對律師有一定信賴基礎,且委任當下難以估計工作所需時間的案件。(如:訴訟前協商、商業談判、法律顧問等)

・好處|省去繁雜的報價、議價、請款等行政流程,對於案件能即時有效地處理

▍什麼時候付款?

・工作前一次收足:由於是委任性質,影響工作成敗因素很多(如:案件性質、證據品質及數量、各種突發狀況等)律師無法保證工作成果,為了避免將來就報酬金額與當事人發生爭執,所以大部分採取先付款的方式。

・按月付款:雙方有一定信賴基礎,如:常年法律顧問客戶。

▍如何評估報價是否合理?

「律師~你的報價好貴,別的律師都…」、「我某案件已經委任你了,這件可不可以算便宜一點」等等,這些都是常見的殺價手法。

但從上述「分收酬金的計費標準」」我們可以知道律師要辦好一件案件,要做的工作相當繁雜(有時還要充當心理諮商師),而且多數都有急迫性。

在律師一天能工作的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如果收費與工作量不成比例,勢必會影響、甚至犧牲掉其他正常付費當事人的權益。所以,有的律師會堅持報價,不願退讓,是有他的道理。

▍李律小提醒:其實律師不怕案件繁雜,就怕當事人認為案件穩贏了。案件是動態進展的,在協助當事人解決問題的過程,難保出現意外,讓律師工作無法順利完成。

而意外的發生機率,取決於當事人平時的風險管控程度。當事人投入風險預防的成本越高,不確定性越低,委託律師的費用也會降低。

註1: 酬金的歷史緣由:

在民國29年底公布實施的律師法,其中第15條就明定(各地方)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這條規定一直沿用到民國108年底律師法大翻修時才刪除。

在這漫長的80年間,各地方律師公會都在章程中規定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以台北律師公會為例,其章程就有一章「酬金」,酬金標準也隨著物價而調整過幾次,最新修訂時間是在民國83年。

但為什麼律師法在民國108年底律師法大修時就刪除了這條規定?原來是因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該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有礙於專門職業人員服務市場之自由競爭與公平交易。

▍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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