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肖像權授權契約不給力!?違約賠償訴訟的3個困境!

肖像權授權契約不給力!?違約賠償訴訟的3個困境!

要創作出一張風采迷人的人像照,需要攝影師與模特兒共同努力來完成。攝影師擁有「著作權」,模特兒擁有「肖像權」,兩者互相合作與牽制。攝影師擔心創作受模特兒肖像權而影響其使用,模特兒則擔心其肖像遭不正當或授權外使用。這時候就需要簽立一份兼顧「肖像的製作」與「肖像使用的授權」的「肖像授權契約」,來調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肖像的製作」通常涉及下列細項內容:

1.拍攝的時間、地點、形象(包括彩妝、服飾、姿勢等)

2.彩妝及服飾等合作廠商的指定

3.被拍攝者的薪水(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

4.拍攝內容、規劃內容、作業流程是否應予保密

5.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6.著作的使用授權

「肖像使用的授權」則涉及下列細項內容:

1.授權使用肖像的期限

2.授權使用肖像的範圍

3.授權使用肖像的方式

4.肖像授權金的計算

5.終止授權或授權期限屆滿的後續處理

網路上有許多「肖像授權契約」範本供民眾下載參考,但其主要問題在於內容過於簡略,加上當事人對於肖像權訴訟的不了解,而無法提早安排紛爭解決機制,失去了契約應有的風險規劃功能。依目前肖像權訴訟實務運作現況,可發現一旦肖像權授權契約訂得不完善,將來訴訟恐面臨3個困境,不可不慎:

「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與「授權金」分不清!

由於「肖像授權契約」同時規範了「肖像的製作」與「肖像使用的授權」兩件事,但如果該契約就肖像部分未單獨約定授權金,而僅約訂了一筆報酬,此筆報酬究竟是參與拍攝的對價(「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抑或是「肖像使用授權」的「授權金」?還是兼具兩者?就會產生爭議。

從肖像權訴訟實務觀點,至少會造成下列影響:

  1. 若契約約定的報酬被認定只是模特兒拍攝照片之對價,也就是「車馬費、治裝費、通告費」,一來很可能會認為肖像未經合法授權(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1653 號 判決)。二來法院在計算肖像權人因侵權事件應受賠償金額時,恐無法參考契約約定的報酬來進行估算,增加判決的不確定性。
  2. 若契約約定的報酬被認定係兼具「參與拍攝的對價」及「肖像使用授權的授權金」性質,將來發生侵權事件(例如:授權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肖像),肖像權人就無法援用契約所約定的報酬,來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而必需扣除所謂的「參與拍攝的對價」。肖像權人因此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將受到限制(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上易 字第 154 號判決)。

未約定違約金?!無法證明受損金額多寡

肖像權一旦受侵害,如果契約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也沒有單獨約定授權金,肖像權人要證明其受有多少損害,會變得異常困難。

肖像權人或可主張因為侵權事件,導致其他公司誤以為肖像權人是特定產品的代言人,造成肖像權人喪失其他代言的機會並減少其收入(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勞訴 字第 113 號 判決)。但考量模特兒、藝人的收入本來就不穩定(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上易 字第 154 號 判決),除非真的有證據顯示肖像權人因此而喪失代言機會,否則這樣的主張多半徒勞無功。

肖像權人或可提出業界的報價單,來證明其短少多少授權金(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1653 號 判決)。但訴訟實務會認為肖像權的授權金因人而異,不能只憑業界報價單來證明肖像權人所受損害之金額多寡。

在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所受損害時,法院也只能依照雙方的學經歷、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酌定肖像權人應獲賠償金額多寡,相信法院酌定出來的賠償金額很難讓肖像權人滿意。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約定明確的懲罰性違約金,及保留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搭配單獨約定授權金),這樣採能提高獲償金額。

授權契約的簽約對象?行銷公司?經銷或代理商?原廠?

很多人以為已經簽了一份很完整的肖像使用授權契約了,應該足夠保障肖像權了。但現在商業活動分工繁雜,有時原廠只做研發及製造,銷售業務則找經銷或代理商幫忙,廣告行銷則外包給廣告行銷公司。而廣告行銷產業又細分為品牌顧問、整合行銷、廣告公司、社群行銷、廣電媒體等。因此,侵權行為人很可能不是簽約的一方,在多層分工的情況下,如何證明究竟是何人所為?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有一定難度(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勞訴 字第 113 號 判決)。

因此,除了契約本身要訂好,如何讓實際使用肖像進行廣告行銷的人知悉肖像授權範圍就非常重要。依照目前法制度,可能的解套方式:

  1. 在授權契約強化被授權方就授權肖像的流向負有報告及說明義務,並限制提供第三人使用的範圍,並要求被授權方交付前應向第三人說明該肖像的授權使用範圍。
  2. 對第三人主張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的「使用前告知義務」來請求損害賠償。
  3. 得知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肖像時,應立即發存證信函制止其使用,並與第三人洽談授權事宜。

▍李明勳律師

FB粉專:你的法律好幫手

電話預約諮詢:(02)2502–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