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是個人形象與個性的展現,任何人都可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製作、公開或使用他人肖像,將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但在談肖像權授權及商務合作的場合,雙方經濟談判地位難免不平等,授權方想將權利義務談清楚已屬不易,若遇到善用話術唬人、愛打迷糊仗的廠商或公司,唯有充分掌握肖像權授權基本觀念,才能避免陷入話術陷阱中而不自知。這裡簡單整理出關於肖像授權談判時常見的3大話術。
▍「有付錢」就等於「有授權」?!
實務上曾發生過一位畢業生為了一圓當模特兒的夢,到處參加模特兒選拔及試鏡拍攝照片,並領取數千元不等的報酬過日子,期待有一天被廠商或經紀公司看上。
但某天發現自己的肖像出現在某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上,才驚覺自己的肖像被不肖廠商、經紀公司或活動主辦單位作為商業廣告用途。打電話向廠商、經紀公司及活動主辦單位詢問後,對方竟回覆說:「當初在試鏡時已經將權利義務講清楚了,怎麼現在才來質疑?」、「當初不是已經提供報酬了?」之類的說詞,使受害者陷入自責情緒中。
有個觀念要特別釐清:「有付錢」並不等於「有授權」。因為「有付錢」只是履約的行為及結果,無法直接推論出其相對義務就是「肖像的授權」。該筆款項究竟是肖像使用的「授權費」?或是參加活動的「出席費」?還是「車馬費」的補貼?仍有爭執及討論的空間。千萬別被對方唬住,而不敢採取法律行動。
▍「有簽約」等於「有授權」?!
有些具規模及有制度的公司,對於參與試鏡或拍攝活動的人,會事先要求其簽署一份制式的契約,來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但要注意,縱使在拍攝前有簽約,但簽契約就表示將肖像授權對方使用了嗎?未必是如此。
一份正常的「肖像使用授權契約」,內容至少包含:授權目的、製作方式、使用方式、授權期間及範圍、製作及授權的費用、終止或屆期的處理等。其部分內容跟著作權契約相雷同,讓人時常搞不清楚簽約的內容究竟是什麼?是單純的著作權契約,還是兼具「肖像使用授權契約」性質,都有討論空間。
所以,當對方回覆說「雙方不是有簽約了?」、「當初已取得你的書面授權了」之類的話,千萬別被唬住,認為是自己傻而沒看清楚就簽約。而是應該冷靜下來,好好研究一下簽約內容,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忙,釐清是否涉及「肖像使用授權契約」。
▍「有任職」等於「有授權」?!
有些專業技術人員,在學術界或業界具有一定的聲望(例如:諾貝爾獎得主),如果能網羅到私人公司旗下,擔任董事、監察人或顧問,對該私人公司往後的行銷活動及業務發展,將會有相當大程度地提升。
但是,擔任董事、監察人或顧問,就有義務拋頭露面幫公司行銷業務嗎?其實也未必如此,還是要視雙方委任契約內容而定。千萬別被公司方所稱:「只是出席會議的側拍照片」、「只是公司活動紀錄照片」之類的說詞而唬住,不知不覺當了免費的產品代言人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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