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們工廠需要辦廠證嗎?」、「辦廠證有什麼好處?申辦廠證會不會很麻煩?」許多從事製造加工業的企業主,對於工廠是否要依法申辦廠證,總是拿捏不定,不申辦怕被裁罰,申辦後又擔心處處受限,其實都是因為不瞭解工廠登記制度而產生的情緒。本文簡要介紹工廠登記制度,及申辦的流程及應備文件,希望幫助企業主做出正確決策。
一、何謂廠證?
自實施工廠登記制度以來,主管機關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均併同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作為辦妥工廠登記之證明或憑向相關機關申辦各項業務之用,即俗稱「廠證」。
但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完成後,僅發給工廠登記證核准公文,不再發給紙本的「工廠登記證」。 民眾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
二、應該辦廠證嗎?可以自願辦廠證嗎?
企業主在設廠前,要考量的第一件事情,依照現行法規,應該辦廠證嗎?即便法規沒有要求,可以自願辦廠證嗎?
(一) 應辦廠證的工廠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同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第2項:「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舉凡廠房面積達一定標準、或生產設備電力容量、熱能達一定標準,依法有申請工廠登記(即辦廠證)的義務。
條文所謂「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2條,除該條列舉特定行業有特殊認定標準外,係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
至於條文提及的「廠房面積」及「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依同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區分為:
- 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其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須符合:廠房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 其他工廠:廠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千瓦以上。
(二) 得辦廠證的工廠
即便「廠房面積」及「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不符應前開申請登記之標準,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仍得依本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本法管理。
這是因為辦有廠證的工廠,雖然會被納入政府管制,增加不少管理及法遵成本開支,但同步享有許多額外的權益,企業主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申請登記,自願接受管理。
三、取得廠證後的義務與權益
(一) 義務面
- 維護登記資料正確之義務
申請登記後,若遇有工廠登記事項有所變更,例如廠名、廠址、負責人、產品或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等變更時,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3項規定應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登記。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 配合申報、提供資料及調查之義務
經納管後的工廠,有配合政府通知申報、提供有關資料及進廠調查之義務,以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 :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為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管制需要,工廠應就管制物質之生產銷售情形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報;變更時,亦同。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應申報管制物質之申報內容、程序、期限、變更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歇業申報義務
當工廠營業遇到困難而歇業,或有停工或搬遷之事實,企業主應主動申報辦理歇業。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 :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及投保義務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當危險物品達一定管制量者,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 :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工廠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機關。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2條 :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 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利用之管制
工廠利用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前,應取得有關機關核准或許可,並按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種類及儲存量,以便政府能掌握廢棄物之正確流向進行適當管控。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 :
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
前項應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工廠資料應建檔列管;其發現工廠之原料有異常囤積時,應即通知原核准或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處理。
第一項工廠之原料漏溢或燃燒致有污染環境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範圍,限期令其清除、處理;屆期仍未清除、處理者,該範圍內之原料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二) 權益面
- 得開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取得廠證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得開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工廠應申請登記而未申請,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將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 得申請製造業政府補助計畫
關於製造業政府補助方面,政府原則上僅為已取得或即將取得工廠登記證製造業者提供相關政府補助。
以最近最熱門的「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項目為例,大致分為「九人以下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十人以上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以大帶中小型製造業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補助」等類型。其中「十人以上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及「以大帶中小型製造業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均明確要求申請人必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九人以下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也要求申請人必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至少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登證明文件。至於「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補助」類型,未來將隨著納管工廠逐步轉型成合法工廠,而逐漸取消補助項目。
- 進出口貨物通關優惠措施
對於取得工廠登記證的企業,在進出口貨物通關上,也有機會取得加速進口貨物通關等優惠措施。
依照《關稅法》第19條第3項制定的「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的優質企業,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 取得外勞申請資格
依照目前法規,唯有取得工廠登記證(含特定工廠登記),才有資格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
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產業發展署訂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以作為製造業申請外勞案件審理依據。
其中《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條所列辨理申請所需文件第(三)項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廠證明文件」,包括下列三者之一:「工廠登記證影本」、「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當地主管機關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政府輔導
除了政府補助、通關優惠及外勞申請資格等,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領有廠證的工廠,也享有政府就工業發展事項進行輔導的機會,其包括:
- 就生產技術、新產品、人才培訓、管理技術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事項進行輔導
- 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
- 輔導設置共同汙染防治設施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6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
前項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
一、建構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
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有關資訊系統。
三、提升組織內工廠防災及應變技術。
四、有關組織之章程、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訂定。
五、其他聯防有關事宜。
第一項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尚未加入該區內之區域聯防組織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之。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四、申辦廠證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確認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可供工廠使用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此外,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之建築物,均不得利用作為廠房。因此,在申請廠證前,首應確認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可供工廠使用。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2、3款: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2、3款: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二)向環保局申請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
由於工廠在生產製造過程多少會影響環境,因此,在申請廠證前,應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
以台北市政府環保局為例,應備文件包括:
- 申請書
- 工廠基本資料表
- 工廠登記申請表
- 工廠總表(一家者免附)
- 水費單影本或完成衛生下水道接管證明
- 公司核准函影本(含登記事項表等資料)
- 其他證明文件
1.若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範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工廠類別,請向產業發展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再由該局轉送本局審查。
2.若非屬環評法所規範應先辦理環評之工廠,但屬於其他環保法規公告列管之事業,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至本局審查:
(1)空氣污染、噪音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申報資料部分。
(2)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部分:若屬環境部公告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之事業。
(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5)資源回收部分:生產製造之包裝、容器。
3.若屬環境部公告應回收項目,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相關事宜。
備妥上開文件,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會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後即會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
(三)特定工廠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
除了環保法規外,倘若生產製造的產品設有專法必須先取得各專法主管機關許可者,在申請廠證前,還必須先申請設立許可(《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1款)。
所謂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具體包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許可、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檢驗試劑產品、藥物製造、 食品業者等。
此外,為了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公共政策推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授權經濟部針對特定產業要求設廠前先取得許可。
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
經濟部103年1月13日經工字第10204607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生效;次按經濟部94年12月15日經水字第09404610160號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未包含臺北市全區。
經濟部105年4月19日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設廠前先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於申請核准階段,應準備下列文件(參考台北市政府辦理工廠設立許可相關網站):
- 工廠設立許可申請書。
- 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設廠計畫書。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尚無建築物者免附)。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提醒企業主,工廠一旦取得核准設立,依法應於核准函之核定期限辦理工廠登記,逾期未申請,必須重新申請許可。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2條: 工廠經許可設立者,應依核定期限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前項核定之期限,以二年為限。但因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四)申請工廠登記
經取得環保法規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設立許可)後,即可準備相關文件申請工廠登記。依照是否先取得許可,申請工廠登記案有不同應備文件要求。
不用取得許可之工廠登記案件,應備文件較繁雜(參考台北市政府辦理工廠登記相關網站),內容包括: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申請地址經門牌整編與前揭執照或證明所載地址不符者,須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87年8月1日以後門牌整編之相關資料,可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須先取得核准設立許可之工廠登記案,因申請設立許可階段已檢附相關文件,因此在登記階段,僅需檢附下列文件(參考台北市政府辦理須先取得核准設立許可之工廠登記相關網站):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已檢附者免附)。
-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以上申請相關書件各1份,尺寸以A4為原則,書件若為影本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之印章,登記費每件5000元,待核准後繳納。
五、結論
廠證不僅是工廠合法營運的證明,同時也提供許多權益,包括從事物品的製造和加工、申請政府補助、享受進出口通關的優惠等。持有廠證的工廠還可以參與政府的政策性採購,受到各種政策的支持和保護。然而,持有廠證的工廠也需要負擔一些義務,包括維護登記的資料正確、配合政府的申報和提供資料,以及在歇業時正確地提出申報等。在決定是否申請廠證之前,企業需要對這些權益和義務進行評估。
以上簡單介紹工廠登記制度,若對廠證申辦流程及細節有興趣,歡迎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