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5月24日三讀修正民法 增訂意定監護制度

以往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實務上也成為子孫爭產的前哨站。

為了充分尊重本人意思自主,立法院二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修正案,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第1113-2條規定,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 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同法第1113-3條第1項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同法第1113-3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另外,民法第第1113-4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
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換言之,意定監護契約除了約定監護人外,另可約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原則上應尊重意定監護契約之約定。

在此提醒長輩,應提早規劃遺產分配,必要時應提早訂立意定監護契約,除可降低稅賦外,也可避免子孫為爭產而造成家族成員失和。如想提早規劃遺產、擬定意定監護契約,卻不知如何著手,亦來信諮詢本所黃威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