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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廣告不罰錢

許多民眾疫情期間在家,開始嘗試開直播、團購兼營一些副業,而最容易入門的,不外乎是銷售一些食品、日用品。大家或許對於食品要遵守食安法規有概念,但對於一些日用品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化粧品」,也有相應的法規要遵守,就比較陌生。如果在經營副業前,沒弄清楚這些繁瑣的規範條文,很可能賺了小錢,卻也收到罰單,白忙一場。本篇針對「化粧品」廣告管理,整理出幾個規範重點,供大家參考。

什麼是「化粧品」?

你對「化粧品」的第一印象,是否還停留在口紅、腮紅、眼影等跟修飾容貌有關的產品?但其實法律的「化粧品」管得比大家想的還要廣。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因此,從清潔用的肥皂、洗手乳等,保養用的化妝水、乳液、面膜等,到修飾容貌用的粉餅、腮紅、口紅等,再到預防曬傷、曬黑、體味、出汗用的防曬乳、體香膏、止汗制臭劑等,在法律上都屬於「化粧品」。

如果對抽象饒口的法條文字感到有距離,也可直接上網搜尋衛福部發布的「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其詳細羅列出洗髮用化粧品、洗臉卸妝用化粧品、沐浴用化粧品等共計14大類化粧品。只要簡單查詢及比對,就能快速確認你販賣的商品是不是「化粧品」了。

什麼是「化粧品廣告」?

常常有人問「只將產品外觀上傳到網路上,這樣算是廣告嗎?」、「只是提供贈品給他人幫忙分送,算是廣告?」、「明明是記者採訪我,為何被認定是廣告?」其實,化粧品市場競爭激烈,各種行銷及廣告手法花樣百出,業者也很會利用各種機會置入行銷,究竟是不是「廣告」,有時候會成為爭議點。

但就主管機關角度,不論其刊載的形式,就算是「新聞稿」、「聲明稿」或「新聞報導」,只要其內容有涉及效能,足以達到招徠銷售目的,就會被認定為「化粧品廣告」。反之,如僅刊載「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而不涉及效能,就只是「產品資訊」,而非「廣告」。

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廣告不誇張,還能稱作廣告嗎?為了讓化粧品好賣,在化粧品標示、宣傳及廣告上用一些虛偽或誇大的表述方式,已是家常便飯。即便是蘭蔻、SK-II等知名品牌,都曾因為廣告虛偽或誇大而被處罰。更別說只是想經營副業的民眾們,往往不知道該怎麼做,才能避免被認為廣告有「虛偽或誇大」之情形。

其實要判斷廣告是否「虛偽或誇大」沒有想像中困難。這裡整理出四個重點,供大家參考:

不得與事實不符

有證據足以支持

不要逾越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使用「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時要提高警覺

此外,衛福部也有公布「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其中附件一、二、三羅列出會被認定為虛偽誇大的「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依化粧品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以及依其成分所可使用的生理機能詞句,有興趣的民眾可以自行參閱。

不得與事實不符

舉凡廣告刊載「獲得歐盟某某認證」、「依據某某文獻指出」、「添加某某成分」等,但實際上卻沒有經過認證,或文獻根本不存在,或未添加該成分等。只要有與事實不符的情形,都是虛偽或誇大。

因此,民眾如果要幫廠商業配,對於廠商提供的文案,最好不要照案全收,秉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先請廠商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做確認。

有證據足以支持

廣告不論明示或暗示的內容,都必須要有客觀證據支持。如果無法提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支持(例如:廣告內容的宣稱詞句超出現有的證據範圍,或缺乏科學理論支持及實證),都會被認定為虛偽或誇大。

舉例:使用「全台銷售第一名」、「網路銷售品牌第一名」等最高級用語,一定要能提出證據來佐證,例如:市調公司辦理之調查、美容雜誌或網站之票選結果、或廠商自行辦理之調查等。

不要逾越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依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條,化粧品的效能只有「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清潔身體」,如果文案或影片中有提到「防蚊、驅蟲、抗空汙、抗新冠病毒」等逾越化粧品的定義、種類及範圍的詞句,一定會被認定為虛偽或誇大。

使用「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時要提高警覺

文案或影片中如果要使用「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詞句,一定要提高警覺,務必謹守三原則:

  1. 不要超出「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範圍
    當提到「生理機能、身體結構」時,千萬不要超出「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範圍,否則很容易被認定為虛偽或誇大。 舉例:洗髮乳的廣告,只能提到「人體外部」的「毛髮、頭皮、髮根、髮絲、髮質」等,而不要提到「人體內部」的「毛囊、細胞」等。
  2. 不要超出「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
    當描述對生理機能、身體結構的「影響或改變」時,切記化粧品只有「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的效果,任何超出這些效能的描述,都可能被認定為虛偽或誇大。 舉例:「減肥、瘦身、纖體、雕塑曲線、消除掰掰肉」等詞句,就會被認定為虛偽或誇大。
  3. 合法添加特殊用途成分,才可以宣稱有特殊效果
    有合法添加特殊用途成分(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美白劑等)的化粧品,才可以宣稱有特殊效果(美白、抗菌等)。因此,如果想在文案或影片中提到這類特殊效果(美白、抗菌等),一定要先跟廠商確認是否依法添加特殊用途成分,如果不是合法添加,就千萬別提及這些特殊效果。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107年修訂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2項再次強調,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會被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高額罰鍰,民眾千萬要小心。

何謂「涉及醫療效能」?

其實「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5條已有明確規定,化粧品廣告內容之表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會被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 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2. 準則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3. 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舉凡「治療禿頭、預防青春痘、舒緩異位性皮膚炎患者皮膚乾癢」等詞句,因其內容提及「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因而被認為涉及醫療效能。有關疾病之定義,可參考ICD國際疾病分類。

準則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準則附件四羅列了許多會被認定為有醫療效能的詞句,其內容看似繁雜,但歸納起來有四個重點:

  1. 「藥用、藥皂、藥水、藥劑」等詞句,本身含有「藥」,就足以讓人誤以為是藥物,因此禁止在化粧品廣告中使用。
  2. 「平撫肌膚疤痕、除疤、去痘疤、減少孕斑、減少褐斑、消除(揮別)黑眼圈、消除(揮別)熊貓眼、消除(揮別)泡泡眼、消除(揮別)眼袋、預防(消除)橘皮組織、預防(消除)海綿組織、除毛、脫毛、治療肌膚鬆弛、減輕肌膚鬆弛、皺紋填補、消除皺紋、消除細紋、消除表情紋、消除法令紋、消除魚尾紋、消除伸展紋」等外觀的改變,雖不一定與「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相關,但卻是「整型外科」、「醫學美容」才能達到的效果,因此也不得在化粧品廣告中使用。
  3. 舉凡「微針滾輪、雷(鐳)射、光療、微晶瓷、鑽石微雕」等,也與「整型外科」、「醫學美容」息息相關,如在化粧品廣告使用,會讓人誤以為具有醫療效能,而不得使用。
  4. 化粧品無法改善、增長或增加毛髮數量,僅可在使用後使毛髮產生蓬鬆感。舉凡「生髮、毛髮生長、促進毛髮生長、刺激毛髮生長」等強調改善、增長或增加毛髮數量的詞句,也都不得使用。

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最後,再次強調,化粧品只有「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的效果,至於「消炎、退紅腫、消腫止痛」等,都是「藥品」或「醫療器材」才有的效能,一般化粧品是不會有這些效果的,千萬不要在化粧品廣告中使用這些詞句,以免觸法。

▍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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